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环境,剔除涉黄“毒瘤”,有效净化社会不良风气,通城公安持续加大“黄赌毒”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近日,通城县公安局麦市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卖淫嫖娼、容留他人卖淫案件。
4月2日,麦市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通城县隽水镇一宾馆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民警果断出击,对该宾馆进行深入排查,一切准备就绪后,于当日20时许,联合治安大队民警展开行动,当场抓获吴某、张某等6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同时,民警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该宾馆老板及老板娘在明知吴某等人在其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为他们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提成。
目前,违法行为人吴某、张某等6人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而宾馆老板和老板娘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素材来源 |通城公安 |